证监会对“三类股东”企业IPO审核提五大核查要求
主持人包兴安:近日,证监会发布了50条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定位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准则在首发审核业务中的具体理解、适用和专业指引,主要涉及首发申请人具有共性的法律问题与财务会计问题,各首发申请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可对照适用。本报就三类股东、投资收益占比、业绩下滑、对赌协议、持续经营能力等相关问题,邀请专家解读,以飨读者。
本报记者 左永刚
近日,证监会发布50条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其中涉及拟上市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情况的具体解释。该解答明确提出五方面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要求。
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未过会企业中正常待审企业256家,其中新三板有64家企业在排队,占比25%。在此前也有不少新三板企业带有“三类股东”,2018年有文灿股份、芯能科技携带“三类股东”成功过会。对于不少新三板排队IPO的企业来说,采用“穿透+清理”双管齐下的策略是IPO审核通过的关键。
联讯证券研究院新三板首席分析师彭海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证监会进一步细化了“三类股东”核查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这将提高核查效率。与之前比较,一些核心核查要求没有变化,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产品要符合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等。
具体来看,拟IPO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三类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需要中介机构和企业核查披露五方面信息。一是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二是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发行人的“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三是发行人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披露“三类股东”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相关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中介机构应当对前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四是发行人应当按照首发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对“三类股东”进行信息披露。中介机构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五是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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