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1亿股股票将在网上拍卖 东方金钰破产重整难度或加大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19-4-1 9:03:29
【提要】近日,东方金钰公告,称控股股东云南兴龙实业于2019年3月27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通知,通知称“北京三中院立案执行的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赵兴龙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决定对北京三中院冻结的兴龙实业持有的东方金钰1.05亿股

  近日,东方金钰公告,称控股股东云南兴龙实业于2019年3月27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通知,通知称“北京三中院立案执行的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赵兴龙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决定对北京三中院冻结的兴龙实业持有的东方金钰1.05亿股股票,于2019年4月15日10时至4月16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

  《证券日报》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得知,上海国际信托与云南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赵兴龙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上海国际信托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6.71亿余元。北京市高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执行,2018年7月19日裁定,指定北京三中院执行。

  北京三中院于2018年8月9日轮候查封了兴龙实业所有的位于中信银行北京京城大厦支行H80006号、H80002号保管箱内的玉石;于2018年8月16日轮候冻结其持有的东方金钰的6.72亿股股票。但是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机动车登记信息,而查封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的条件,于是,2018年12月20日,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随后,上海国际信托申请恢复执行,2019年1月14日,北京三中院恢复执行。并裁定冻结、划拨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赵兴龙的银行存款6.71亿余元、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时,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此次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兴龙实业持有的东方金钰1.045亿股股票进行公开拍卖就是执行该裁定书的措施。

  根据东方金钰的公告,截至2019年3月14日,兴龙实业合计持有公司4.22亿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31.24%,且100%被冻结及轮候冻结。此次拍卖的股票数量,占其持有的24.8%,展示起拍价为4.8亿元,拍卖起拍价则根据拍卖日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价计算,截至记者发稿前的收盘价,东方金钰股价为每股5.57元,价值5.786亿元。而执行标的额是6.71亿元,加上违约金、债务利息、执行费,拍卖收益还不能覆盖执行金额。

  实际上,这次拍卖,并不是东方金钰及控股股东陷入债务危机以来第一次股票被司法执行。江西省高院曾经就东方金钰、兴龙实业与周武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判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兴龙实业持有的质押给债权人周武宁的东方金钰股票,按市价委托进行申报卖出1350万股,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至法院账户。截至3月16日公告,已经成交240万股,还有1110万股待成交。

  东方金钰总股本13.5亿股,本次拍卖如果进行完成,兴龙实业持有将减少至近3.17亿股,约占23.5%,而赵宁还控制瑞丽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丽金泽持有东方金钰21.72%。

  就相关法律问题,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刘陆峰律师认为,公证债权文书是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后,就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这样既可节约诉讼程序所要花费的时间,也可避免案件节外生枝;另外,公证债权文书并不享有优先权。抵押权和先查封的债权人享有优先权;如果轮候查封人担心自已的债权会落空,也可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除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外,其余的债权人按比例清偿。

  2019年1月份,兴龙实业以东方金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债务司法重整。深圳中院已于1月29日接收了申请,并进行了立案。到目前没有进一步的消息。

  刘陆峰认为,如果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变少,破产重整的难度会很大,甚至其他股东持股超过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可能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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