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迎“四审” 欺诈发行最高罚款额增至2000万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19-12-24 8:52:52
【提要】历时四年,终于等来了证券法修订草案“四审”的消息。  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与此前的三次审议稿相比,四审稿从提高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及证券民事诉

  历时四年,终于等来了证券法修订草案“四审”的消息。

  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与此前的三次审议稿相比,四审稿从提高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及证券民事诉讼赔偿方面进行了修改。

  “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是极具合理性和必要性的。”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包括康得新、康美药业等在内的财务造假案,以及獐子岛扇贝跑路事件等,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此次四审稿在加大违法成本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可以说是众望所归。

  提高证券违法成本

  具体来看,在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方面,四审稿提出,相关证券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较大幅度地提高行政罚款额度,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实行定额罚的,由原来多数规定的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分别提高到最高二百万元至二千万元(如欺诈发行行为),以及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如内幕交易行为)等。

  王营认为,对于有违法所得的,最高行政处罚标准由一倍至五倍提高至一倍至十倍,处罚力度是适中的,但要确保其有效执行。

  事实上,近年来证监会对于场内的违规操作始终保持“高压”之势。仅以欺诈发行为例,欣泰电气就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而在这之后,沪深交易所同步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中,进一步明确欺诈发行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

  业内人士称,作为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欺诈发行严重侵蚀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绝不能姑息。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海锋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本次证券法修改过程中,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一直是呼声最高的一项内容,而四审稿中大幅提高行政罚款额度,会对违法行为起到一定震慑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提高处罚额度并不等同于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还要看执行情况。同时,还需要加强配套机制建设。

  证券民事诉讼迎来新突破

  何海锋指出,行政处罚要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从核准制下的行政处罚转向注册制下的行政处罚,处罚的目标、重点、方式都要发生转变。行政处罚要与投资者保护相衔接,还要与公司法和刑法做好衔接。在证券法修订的同时,要考虑《公司法》《刑法》的联动修改,从而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综合打击力度,形成体系化的震慑。

  在加大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民事赔偿的作用。然而一直以来,证券民事诉讼因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单个投资者起诉成本高、起诉意愿不强。

  对此,四审稿增加两款规定:一是明确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二是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在王营看来,代表人诉讼制度和民诉法一脉相承,是共同诉讼的一种方式,此次增加的法院依职权公告,投资者主动登记并产生裁判力扩张的方式,符合我国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由投资者来自行判断是否维权,更符合我国特色法治环境。

  本报记者 杜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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