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监局决定对恒泰艾普及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21-1-18 8:41:59
【提要】北京证监局网站1月15日公布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庚文、刘庆枫、包笠、杨成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一是公司2016年、2017年两次将对Range Resou

北京证监局网站1月15日公布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庚文、刘庆枫、包笠、杨成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一是公司2016年、2017年两次将对Range Resources Limited(以下简称Range)公司的应收款项转换为其他债权时,均未考虑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且2018年应收Range款项减值测试方法依据不足;二是2018年11月8日,公司与中关村并购母基金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公司未及时披露《补充协议》,而是于2020年7月17日才进行披露;三是公司在2020年11月24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法律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中,称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嘉坦)接受恒泰艾普委托,作为上市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就上市公司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所涉事宜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但公司表示,嘉坦不是公司委托,而是公司新任常年法律顾问安杰律师事务所委托,信息披露存在错误。

  北京证监局指出,恒泰艾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孙庚文、刘庆枫、包笠、杨成虎作为时任董事长、董秘,现任董事长、董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北京证监局强调,当事人应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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