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诚志股份” 当事人被罚没逾24万元

来源:昝秀丽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21-6-29 10:45:46
【提要】证监会网站6月28日晚间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周燕内幕交易“诚志股份”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没收周燕违法所得123,254.48元,并处以123,

证监会网站6月28日晚间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周燕内幕交易“诚志股份”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没收周燕违法所得123,254.48元,并处以123,254.48元的罚款。

  2019年2月,云南汉盟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汉盟)总裁李某彦联系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志股份)董事长龙某伟,介绍了工业大麻项目和云南汉盟的情况,表达了合作想法。2019年3月7日,李某彦陪同诚志股份龙某伟等赴云南工厂实地考察、座谈交流,云南汉盟时任董事长于某晖参加了座谈,云南汉盟向诚志股份介绍了云南汉盟及工业大麻行业有关情况,向诚志股份表达了合作的意向,诚志股份也有合作的意向,但没有谈具体合作事宜。

  直至2019年3月10日,双方就股权转让及增资框架协议的细节进行谈判。双方于3月11日凌晨达成一致,确定诚志股份收购云南汉盟37.14%的股权,预估值为1.3亿元,后续还会对云南汉盟进行增资。期间李某彦与在昆明的云南汉盟时任董事长于某晖多次电话沟通谈判事宜。2019年3月11日,诚志股份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框架协议草案,并签署框架协议。诚志股份于当日晚间发布公告称,与云南汉盟共同签署《股权转让及增资框架协议》。

  诚志股份上述公告的信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属于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9年3月7日,公开于2019年3月12日。于某晖作为云南汉盟时任董事长,参与了双方的接触及谈判过程,根据规定,于某晖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周燕是云南汉盟时任董事长于某晖配偶,联系比较频繁,于某晖在3月10日接到云南汉盟和诚志股份谈判现场的李某彦两次来电后,给周燕打了电话。

  周燕利用“周某1”“周某2”证券账户内幕交易“诚志股份”。周某1为周燕的二姐。“周某1”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诚志股份”实际获利合计109,910.70元。周某2为周燕的大姐。“周某2”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诚志股份”实际获利13,343.78元。

  证监会认为,于某晖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与周燕系夫妻关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周燕与于某晖联络比较频繁。周燕在2019年3月10日接到于某晖电话后,次日卖出其他股票,买入“诚志股份”,二人通话联络与交易过程高度吻合。周燕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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