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刑事政策重在“标本兼治”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21-11-23 10:07:18
【提要】同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陶建平  内幕交易刑事政策,是指运用经济分析方法,针对内幕交易犯罪“市场舞弊”行为本质所构建的,旨在确定本罪刑事规制的重点、路径、方法、策略的总和。内幕交易刑事政策是以“从严、从重、从快”为表征,以刑事实体法、

  同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陶建平

  内幕交易刑事政策,是指运用经济分析方法,针对内幕交易犯罪“市场舞弊”行为本质所构建的,旨在确定本罪刑事规制的重点、路径、方法、策略的总和。内幕交易刑事政策是以“从严、从重、从快”为表征,以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证券期货法律等多法适用的政策把握、运用的要求和司法处断、治理机制完善为主要内容的体系,其有形载体主要表现为有权机关颁布的指导意见、司法解释性文件等,同时无形根植于司法观念、理念之中,即不仅外化为制度性呈现,同时也渗透至具体司法判断之中。

  作为典型的金融犯罪,内幕交易犯罪刑事政策具有多重考量维度,包括价值取向、立法、司法以及社会经济政策等方面,而作为基本刑事政策在资本市场这一特定领域的具体呈现,内幕交易刑事政策也有其独特内涵与表现形式,是经济法律调整手段在刑事领域的延续和升级,与经济法尤其是证券法等法律规范存在高度紧密的关联关系。构建合理的内幕交易刑事政策,需要从基于市场舞弊行为对信息优势的滥用这一内幕交易行为本质出发,形成政策生成的机理。具体而言,就是将内幕信息这一核心联结点作为发端,合理解释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特征、对象性质并进行整体犯罪刑事政策的选择与协调,从中发现和形成有效惩治内幕交易的畅通行刑衔接通道、适格刑事规制路径,进而实现对内幕交易犯罪有效阻截的体系化的刑事政策构建。

  当下,合理的内幕交易刑事政策旨在实现“标本兼治”,在犯罪治理上应兼具以下特征。

  就“治标”而言,一是适度扩大“犯罪圈”,落实“从严”。目前,不少内幕交易案件责任的追究局限于行政处罚,应当施以刑事处罚的行为尚未得以追究,这不但不利于严格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追究,同时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内幕交易行为的违法成本。因此,有必要适度扩大“犯罪圈”,完善行刑衔接机制,推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对内幕交易行为主体进行刑事归责的不再遗漏。

  二是适度增加犯罪成本,体现“从重”。从刑罚幅度上看,内幕交易罪虽已属重罪范畴,但不足以抑制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关内幕交易的处罚仍显宽松,相关处罚规定与动辄千万元的非法获益相比,内幕交易者违法成本与违法收益并不匹配,以致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频频发生。从刑事立法上看,我国在内幕交易罪的刑罚配置上较其他国家并不严苛;从刑事司法上看,我国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刑事追究则失之于宽。由此,除了在立法上提高内幕交易罪的自由刑、财产刑配置之外,需要在司法上奉行“从严”“从重”的刑事政策,着力将应当入刑的内幕交易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将内幕交易犯罪进一步类型化,突出惩治对资本市场危害最为严重的内幕交易类型,以体现“严而不厉”的刑事政策思想和维护资本市场公平与效率。同时,更加注重资格刑、罚金刑的适用,辅之以民事责任的强化,以实现有效抑制内幕交易犯罪目的。

  三是提升刑事诉讼程序效率,确保“从快”。鉴于获取内幕交易证据存在诸多困难,又需要及时处理和惩治内幕交易行为,可在内幕交易罪追诉程序中加大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以实现司法效益最大化。易言之,犯罪嫌疑人认罪承诺和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的,司法机关可以考虑在起诉裁量和刑罚裁量上宽缓,进而加速诉讼进程并减少司法资源的投入。作为司法诉讼的核心,证据证明需要统摄于相应的刑事政策范畴,一体化进行考量和优化,尤其在证据规格与证明规则的丰富、明确的基础上,统筹考量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对接,为及时收集、固定和有效提供证据,以实现差异化的证明方式,促进刑事诉讼有效推进。

  就“治本”而言,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曾指出:“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最好的刑事政策。”龙宗智教授指出:“应当坚持刑事一体化的思想,对经济越轨行为不能单纯依靠刑事制裁,甚至主要不是依靠刑事制裁,而是仍然应当按照‘综合治理’的社会治理理念与方针,创造经济运作的良好环境与条件,这才是防治经济越轨行为的治本之举。”要实现内幕交易犯罪治理的最佳效果,“从严”“从重”的刑事政策从某种意义上是以“治标”为“治本”争取时间和环境;在实现内幕交易犯罪刑罚不可避免的基础上,内幕交易的“从快”的刑事政策同样也要为“治本”预留足够的空间。由此,以更高层次的“行刑衔接”与推动国家治理与行业、企业治理相结合的制度设计应当纳入刑事政策视野,在内幕交易等证券犯罪中积极探索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力推动行政监管完善、促进行业自律和企业合规紧密结合。

  概言之,内幕交易刑事政策作为具体刑事政策,本身并不背离基本刑事政策的要求,但需要改变原本主要基于自然犯、针对危害治安的犯罪的线性刑事政策结构,努力构建与资本市场运行规律、规则相适应的立体化刑事政策体系,在遵循“刑罚世轻世重”一般规律的同时,更加注重解构特定市场行为的本质与机理,从实体和程序双重维度分析犯罪惩治过程中的政策引领需求,将政策价值导向更有效注入执法司法的组织形式、资源配置之中,更有效地提供制度供给、完善规则配套。

  着眼于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为使刑法更合理介入,更好发挥规制内幕交易犯罪的作用,有必要从资本市场犯罪风险控制、刑法规制效率等角度切入,进一步构建完善内幕交易犯罪公正合理的刑事政策。引导相关立法、执法与司法措施优化,进而提升内幕交易刑事规制效率,并以此促进资本市场法律制度深化和完善。同时,希冀政策实施的效果能“引而伸之,触类而长之”,延伸至资本市场常态化发展与国家金融安全战略的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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