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拟垫资16亿元参与盐湖提锂项目 宋都股份被火速问询

来源:吴科任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22-3-14 12:20:25
【提要】3月13日晚,宋都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宋都锂科与启迪清源、西藏珠峰等相关方签订协议,拟垫资16亿元参与相关项目。但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均投出弃权票。同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就此事项下发的《问询函》。  围绕项目的决策情况和商业合理性,上交所从三个方面

3月13日晚,宋都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宋都锂科与启迪清源、西藏珠峰等相关方签订协议,拟垫资16亿元参与相关项目。但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均投出弃权票。同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就此事项下发的《问询函》。

  围绕项目的决策情况和商业合理性,上交所从三个方面展开问询:

  首先,根据公告,宋都锂科与启迪清源组成联合体,负责执行西藏珠峰5万吨碳酸锂当量盐湖提锂项目的膜分离与结晶蒸发成套设备、安装技术服务、特许经营及委托运营。其中,宋都锂科作为联合体的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垫资、供货、运营等,并接收处罚、与业主洽谈、办理有关经济洽商等。上述合作构成对西藏珠峰的财务资助。目前,宋都锂科不具备盐湖提锂建设的专业知识储备、技术、人员。

  为此,《问询函》要求宋都股份从四个维度做补充披露:一是结合本次合作中各方的主要责任和义务,具体说明各方分别所需提供的具体资源和获取的经济利益,明确公司除提供的财务资助外,是否还需要进行后续投资。二是结合公司对相关领域的实际经验、技术积累和风险把控能力,说明除已披露的风险外,公司是否还存在其他风险,如潜在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等,并予以充分提示。三是启迪清源及相关团队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项目相关领域的运营经验、前期运营的项目规模及盈利情况、取得的技术专利及应用情况等,明确启迪清源是否具备项目所需要的全部相关技术、人员、经验,是否需要外包、外采、或取得他方的技术许可等,并说明公司与启迪清源在成本结算和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方面的利益分配机制。四是自查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全体董监高与本次交易合作方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关联方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业务及资金往来、其他利益安排,并结合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目前的资信、质押风险、大额存单质押未予解除、相关方后续减持安排等情况,说明本次交易的目的,明确是否存在维护股价等不当诉求。

  其次,对于本次交易涉及的两项议案,宋都股份的三名独立董事均投出弃权票。理由为: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进入了陌生领域,增加了一定的未知风险,公司应该结合公司自身现金流,做好详尽的尽职调查,并考虑目前国际形势以及未来走势、经济风险和行业调研,进行慎重决策。

  为此,《问询函》要求宋都股份自查并补充披露:本次交易的筹划过程及相关责任人;其他董事结合独立董事的弃权意见,充分说明对本次交易发表意见的情况、依据、所做的工作,并在此基础上说明在相关事项中是否勤勉尽责、是否决策独立;结合独立董事弃权意见,说明公司已经和拟采取的措施,明确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尽调程序,并在此基础上说明在董事会意见分歧较大的情况下,仍然推进相关项目的原因等。

  第三,公告显示,宋都锂科成立于2022年3月9日,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其中宋都股份持股51%,剩余少数股东为两家近期新设的合伙企业,注册资本分别为100万元和10万元。宋都锂科完成注册后30日内,各方应全额支付出资款项。此外,宋都锂科设有7名董事,宋都股份有权指定3人。

  为此,《问询函》要求宋都股份核实并补充披露:与两家合伙企业合作的背景及原因,并结合两家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等,说明其是否具备出资能力以及出资资金来源,自查并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以及全体董监高与两家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业务和资金往来、其他利益安排等;明确16亿元财务资助资金的具体来源,是否全部由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如是须论证商业合理性,并说明是否涉嫌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等。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公告,宋都锂科在本次项目中提供的财务资助金额为16亿元,占宋都股份最近一期经审净资产的33.93%。截至2021年9月末,宋都股份货币资金余额77.23亿元,其中受限资金39.41亿元,短期借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合计20.41亿元。2022年1月22日,宋都股份公告未能完成回购计划,并称主要原因为集中资金保障项目运营和主业周转。

  为此,《问询函》要求宋都股份具体说明16亿元资金的支付方式、对象和时间节点,并结合公司的资信情况说明具体资金来源。同时,结合公司目前货币资金状况、日常营运资金需求、最近一年的偿债安排等,说明大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合理性,剩余资金能否满足日常营运资金需要,充分说明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产生的不利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此外,结合前期未能完成回购计划的情况和披露的原因等,说明公司时隔1个多月后,即拟对外提供大额财务资助,并涉足与主业无关的行业,是否存在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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