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不准确 思创医惠及相关人员收警示函

来源:王珞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22-7-6 11:59:46
【提要】日前,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警示对象具体为: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笠中、华松鸳、陈云昌、鲁丽娟、王凛、孙新军。  该决定称,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存在以下违规事项:一是思

日前,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警示对象具体为: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笠中、华松鸳、陈云昌、鲁丽娟、王凛、孙新军。

  该决定称,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存在以下违规事项:一是思创医惠于2022年1月28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9,800万元至28,900万元。2022年4月29日,思创医惠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72,702.33万元,与《2021年度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思创医惠于2022年4月29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0年度收入进行了差错更正,导致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该决定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思创医惠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章笠中对前述两项事宜均负有责任,总经理华松鸳、财务总监陈云昌、董秘鲁丽娟对第一项事宜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财务总监王凛、时任董事会秘书孙新军对第二项事宜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思创医惠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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