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修订发布科创板询价转让实施细则

来源:黄一灵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22-10-17 10:30:10
【提要】自2020年7月推出的科创板询价转让制度迎来优化升级。  10月14日晚,上交所修订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对科创板询价转让相关操作流程与信息披露要求予以优化,并对窗口期规定及存托凭证规则适
  自2020年7月推出的科创板询价转让制度迎来优化升级。   10月14日晚,上交所修订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对科创板询价转让相关操作流程与信息披露要求予以优化,并对窗口期规定及存托凭证规则适用等事项做出衔接。据悉,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业内人士认为,从实践效果看,科创板询价转让制度在促进早期投资人和长期投资者有序“接力”、缓解二级市场压力、优化投资者结构、维护科创板市场稳定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上交所此次优化升级科创板询价转让制度有利于市场的高质量发展。   对相关信息披露及操作流程进行优化   上交所表示,本次制度修订,旨在进一步优化制度设计,提升投资者“获得感”,增强制度吸引力,引导科创板公司特别是龙头公司、权重股公司的股东更多地采用询价方式转让,减少对二级市场的冲击。   在《实施细则》的主要修改内容方面,一是衔接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规定。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将定期报告修改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明确季度报告的窗口期,删除“重大事项披露后2日内不得买卖”的要求。   二是优化相关信息披露与操作流程要求。主要包括优化询价转让计划书中询价转让价格下限的披露要求,不再强制要求在定价提示性公告中披露受让方,取消认购邀请书发出至报价截止的时间间隔等,以便利交易达成、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   三是适用范围扩展至存托凭证。前期制定规则时未纳入存托凭证转让的情形,基于现有实践情况,本次将存托凭证纳入适用范围。   本次制度修订对询价转让制度的其他内容基本未做调整,相关市场主体仍应遵守受让方资格、转让数量、转让价格、询价对象数量、受让方锁定期等规定。下一步,上交所将持续评估完善科创板监管制度,不断优化市场生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共同推动科创板市场高质量发展。   25家科创板公司股东完成询价转让   询价转让是科创板创新性的制度安排,相关《实施细则》于2020年7月发布实施。制度运行两年多来,截至目前,共有25家科创板公司的股东完成37单询价转让,总成交金额逾200亿元。   从询价转让标的看,主要是业绩较好、市值较大的科创板龙头公司股票。前述涉及询价转让的25家公司,近3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分别为31%、105%,平均市值248亿元,均显著高于板块平均水平。   从操作流程来看,参与询价转让的股东在询价启动、定价、成交三个关键时点均需及时披露公告,向投资者传递询价转让第一手进展消息,整个流程由证券公司组织实施并开展核查,提高了操作的规范性与透明度。   从询价转让成交价格和转让后的股价表现看,前述案例成交价平均为市价的九折,显著高于底价。询价转让计划书和定价公告披露后1周,相关公司股价平均上涨1.65%和3.33%,市场表现较为平稳。   有效缓解二级市场压力   在科创板询价转让的交易双方中,出让方以创投股东为主,包括深创投、红杉资本等知名创投机构。受让方限于具有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险资机构、QFII等。   富国基金权益研究部总经理陈杰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询价转让中的受让方主要为具有专业定价能力的机构投资者,能够有效促进创新资本的循环使用,对于科创板长期稳定发展有着积极作用。对于市场来说,询价转让首先能够实现转让大股东与受让机构投资者之间的股份转移,规范有序地以更为市场化的价格完成转让。通过科创板询价转让制度能有效降低其他方式对二级市场的影响,维护市场信心,有助于形成更为稳定的投资环境。”   实际上,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询价转让制度也有其独特魅力所在。例如,询价转让对转让数量有1%下限要求、无上限要求,允许多方共同转让或受让,既合理满足早期投资人的退出需求,也便利机构投资者较快建仓。   “公募基金积极参与科创板询价转让,一方面是受到科创板高成长性股票质量的吸引,另一方面根据规定,询价转让的底价不得低于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因此询价转让的价格可能更具吸引力,公募基金通过询价转让的形式可以较低的价格获得科创板优质标的股份并进行长期投资。”陈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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