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审批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0-4-4 15:31:59
【提要】 【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允许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资质条件的香港证券公司与内地具备设立子公司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广东省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作为内地证券公司的
【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允许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资质条件的香港证券公司与内地具备设立子公司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广东省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作为内地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香港证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达到三分之一。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4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条件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前款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应当有益于子公司健全治理结构,提高竞争力,促进子公司持续规范发展。属于金融机构的,应当在技术合作、人员培训、管理服务或者营销渠道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5条: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一) 最近十二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三)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四)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7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二)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成立,至少有1名是具有合法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境外股东自参股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股权;(三)持续经营5年以上,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四)近三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六)具有良好的声誉和经营业绩;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二)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三)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四)有公司章程;(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六)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条件】
1、申请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内地证券公司,应当具备《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5条第(一)、(三)、(四)规定的条件。包括:最近十二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2、参与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香港证券公司,应当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7条关于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的资质条件,具备以下条件:(1)在香港合法注册或登记成立,并在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的证券业务牌照后,实质性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含5年);(2)近三年未受到香港当地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3)近三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香港当地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4)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良好的声誉和经营业绩;(5)自参股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股权。
3、香港证券公司和内地证券公司设立的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及CEPA协议的相关规定,符合以下6项要求:(1)注册地在广东省境内,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2)股东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作为内地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香港证券公司持股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3)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制度,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系统;(5)公司章程合法,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业务设施;(6)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一)申请表(格式附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制作的《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申请表》填写,由内地证券公司作为申请人,并由全体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共同签署。
(二)关于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合同及相关协议
应当明确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目的、股东合作的方式、合作的条件以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合同及相关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或者有意规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三)章程草案
章程草案应当经全体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至少应当包括:申请人具有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资格的说明;申请人参与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对风险控制指标影响情况的说明;申请人防范与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的安排;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业务范围的说明和业务发展规划等。
(五)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股权结构的说明
内容至少应当包括:股东名册及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和背景说明(包括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股权结构图。
(六)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证券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七)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符合任职条件的说明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
拟任人员已经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任职资格证明文件;拟任人员尚未取得任职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出具关于拟任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说明文件。
(八)申请前三年境内外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内地股东提交的财务报表,应当经内地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内地证券公司的财务报表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可以不再提交,但应当说明财务报表未发生调整。香港证券公司提交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
(九)股东出具的对拟设立的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提供支持的安排的说明
内容应当至少包括:股东在技术合作、人员培训、管理服务或者营销渠道等方面对拟设立的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提供支持的内容、方式、时间安排以及未按约定提供支持的责任。
(十)股东出具的承诺
内地证券公司应当签署《关于申请设立子公司的承诺》(格式见我会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行政许可公示文件),其他股东应当签署《关于入股XX公司(子公司名称)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格式见我会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行政许可公示文件)。此外,全体股东还应当签署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1、自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股权;2、各方共同签订的相关协议、文件均已上报证监会,拟设立的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股权和管理安排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其出具的承诺。
(十一)香港证监会就香港证券公司在境内参与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出具的说明函
(十二)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内地律师事务所两名以上执业律师共同出具,并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2、是否符合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法定条件;3、股东是否符合法定条件;4、公司章程草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5、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6、股东签订的关于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十三)拟设立的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十四)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同时,内地证券公司作为申请人,还应当同时提交减少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具体如下:
(一)证券公司减少业务种类的申请表(格式附后)
(二)证券公司关于设立子公司并减少业务种类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证券公司现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了结计划以及平稳处理客户相关事项的方案
[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授权代表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
(三)由内地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和证券从业资格证明文件;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
(五)内部控制制度文本;
(六)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情况说明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允许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资质条件的香港证券公司与内地具备设立子公司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广东省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作为内地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香港证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达到三分之一。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4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条件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前款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应当有益于子公司健全治理结构,提高竞争力,促进子公司持续规范发展。属于金融机构的,应当在技术合作、人员培训、管理服务或者营销渠道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5条: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一) 最近十二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三)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四)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7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二)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成立,至少有1名是具有合法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境外股东自参股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股权;(三)持续经营5年以上,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四)近三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六)具有良好的声誉和经营业绩;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二)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三)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四)有公司章程;(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六)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条件】
1、申请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内地证券公司,应当具备《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5条第(一)、(三)、(四)规定的条件。包括:最近十二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2、参与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香港证券公司,应当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7条关于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的资质条件,具备以下条件:(1)在香港合法注册或登记成立,并在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的证券业务牌照后,实质性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含5年);(2)近三年未受到香港当地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3)近三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香港当地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4)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良好的声誉和经营业绩;(5)自参股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股权。
3、香港证券公司和内地证券公司设立的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及CEPA协议的相关规定,符合以下6项要求:(1)注册地在广东省境内,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2)股东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作为内地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香港证券公司持股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3)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制度,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系统;(5)公司章程合法,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业务设施;(6)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一)申请表(格式附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制作的《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申请表》填写,由内地证券公司作为申请人,并由全体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共同签署。
(二)关于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合同及相关协议
应当明确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目的、股东合作的方式、合作的条件以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合同及相关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或者有意规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三)章程草案
章程草案应当经全体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至少应当包括:申请人具有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资格的说明;申请人参与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对风险控制指标影响情况的说明;申请人防范与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的安排;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业务范围的说明和业务发展规划等。
(五)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股权结构的说明
内容至少应当包括:股东名册及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和背景说明(包括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股权结构图。
(六)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证券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七)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符合任职条件的说明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
拟任人员已经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任职资格证明文件;拟任人员尚未取得任职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出具关于拟任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说明文件。
(八)申请前三年境内外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内地股东提交的财务报表,应当经内地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内地证券公司的财务报表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可以不再提交,但应当说明财务报表未发生调整。香港证券公司提交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
(九)股东出具的对拟设立的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提供支持的安排的说明
内容应当至少包括:股东在技术合作、人员培训、管理服务或者营销渠道等方面对拟设立的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提供支持的内容、方式、时间安排以及未按约定提供支持的责任。
(十)股东出具的承诺
内地证券公司应当签署《关于申请设立子公司的承诺》(格式见我会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行政许可公示文件),其他股东应当签署《关于入股XX公司(子公司名称)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格式见我会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行政许可公示文件)。此外,全体股东还应当签署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1、自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股权;2、各方共同签订的相关协议、文件均已上报证监会,拟设立的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股权和管理安排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其出具的承诺。
(十一)香港证监会就香港证券公司在境内参与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出具的说明函
(十二)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内地律师事务所两名以上执业律师共同出具,并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2、是否符合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法定条件;3、股东是否符合法定条件;4、公司章程草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5、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6、股东签订的关于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十三)拟设立的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十四)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同时,内地证券公司作为申请人,还应当同时提交减少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具体如下:
(一)证券公司减少业务种类的申请表(格式附后)
(二)证券公司关于设立子公司并减少业务种类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证券公司现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了结计划以及平稳处理客户相关事项的方案
[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授权代表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
(三)由内地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和证券从业资格证明文件;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
(五)内部控制制度文本;
(六)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情况说明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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