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R申报通道开启 创新试点严格掌握规模节奏防范过度炒作

来源:新华网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18-6-7 9:16:23
【提要】CDR发行申报通道正式开启。昨日晚间,证监会正式发布实施《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下称《CDR办法》),符合条件的红筹企业即日起可向证监会递交发行CDR的申报材料。  记者获悉,此次试点工作重在制度建设,证监会将根据试点情况对相关制度加以改进完善

CDR发行申报通道正式开启。昨日晚间,证监会正式发布实施《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下称《CDR办法》),符合条件的红筹企业即日起可向证监会递交发行CDR的申报材料。

  记者获悉,此次试点工作重在制度建设,证监会将根据试点情况对相关制度加以改进完善,条件成熟时,逐步扩大试点企业范围。

  《CDR办法》5月4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昨日正式发布实施。同时发布实施的,还包括修改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称《首发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下称《创业板首发办法》)等两项部门规章,以及《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等6个规范性文件。

  《CDR办法》明确了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等作出了具体安排。修改后的《首发办法》和《创业板首发办法》则针对符合条件的创新试点企业,作出了“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的豁免条款。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符合试点条件的红筹企业,可以优先选择通过发行CDR在境内上市融资;符合股票发行条件的,也可以选择发行股票。符合试点条件的境内企业,可以直接在境内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证监会针对创新试点企业设定了严格的选取标准和选取机制。拟参与试点的创新企业,经具有经验的保荐机构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全面、审慎核查后,认为完全符合试点标准、发行条件和各项信息披露要求的,可以向证监会提出纳入试点和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申请。

  总体上看,创新试点企业的门槛高于各种分类标准下的所谓“独角兽”企业。《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对试点企业的具体选取标准进行了细化完善,同时明确了试点企业的审核程序。证监会将严格掌握试点企业家数和筹资数量,合理安排发行时机和发行节奏,平稳有序开展试点,不会一哄而上。

  在审核过程中,证监会将成立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下称“咨询委”),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咨询委定位为证监会的政策咨询机构,负责向证监会以及发审会、并购重组委、沪深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政策建议。

  据悉,咨询委主要以召开会议的形式履行职责。创新企业试点过程中,咨询委将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围绕申请创新试点企业的技术状况、模式特征、发展前景等相关情况进行讨论。试点企业经过反馈会和初审会后,再召开发审会,对企业是否符合法定发行上市条件进行审核。

  创新企业试点将采取询价方式确定价格。证监会官网发布的信息称,证监会将按照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要求,督促企业和中介机构对投资者切实负责,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强化试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监管。监管部门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根据企业各自情况,科学设计发行方案,对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专业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审慎报价。同时,将加强一线监管,防范过度炒作。

  上证报记者了解到,对于可能出现的过度炒作,监管部门将重点做好四类工作:一是交易所加强盘中实时监控,密切关注市场交易变化,对影响市场局部或整体运行的异常情形及时发现,及时处置;二是充分发挥证券公司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督促重点监控频繁参与炒作的客户;三是加强投资者教育,加大风险提示力度,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交易;四是对于炒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和交易所将依法坚决打击,毫不手软。

  业内人士认为,制定发布《CDR办法》及配套规则,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CDR,既为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CDR做好了制度安排,也有助于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健全资本市场机制,发挥资本市场投融资功能,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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