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人士建议:重视资管业务监管改革中风险 有序推进工作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20-5-14 8:55:45
【提要】中证网讯(记者 欧阳剑环)记者13日获悉,资管新规出台两周年之际,由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CWM50)学术总顾问吴晓灵牵头、业内多位专家共同参与撰写的《中国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研究》课题报告于近日完成,CWM50通过视频会议形式举行了课题评审会。  金融委办公室

  中证网讯(记者 欧阳剑环)记者13日获悉,资管新规出台两周年之际,由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CWM50)学术总顾问吴晓灵牵头、业内多位专家共同参与撰写的《中国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研究》课题报告于近日完成,CWM50通过视频会议形式举行了课题评审会。

  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局长陶玲建议更加重视监管改革过程中的风险,以及对资管机构的影响。在推动总体监管改革时,建议分步骤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总会计师孙天琦认为,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持牌经营,需要明确监管责任和规则,提出监管部门要守土有责,敢于担当,严厉打击持境外牌照向我境内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的跨境无证驾驶行为。

  银保监会创新部副主任廖媛媛认为,统一的监管核心是要做到监管规则的一致,可以先从行为规则的统一开始,逐步过渡到业务规则和机构规则的统一,分步骤推进,强化监管有效性。

  银保监会资金部副主任罗艳君表示,资金性质决定了投资策略,打破刚兑回归本源也依赖投资者金融知识的普及和风险教育。保险资管公司的设立是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专业化分工的产物,经过十几年发展,在长期资金管理、大类资产配置、绝对收益获取等方面积累了独特优势。在下一步发展中,一是希望机构定位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核心管理人,产品层面严格限制在私募产品范围;二是希望提升保险资管公司的独立性;三是鼓励保险资管公司深度参与市场,管理好第三方资金。

  银保监会信托部副主任唐炜从信托角度,围绕以下三点问题提出建议:第一,要充分探究信托乱象以及信托业40年来循环整顿的根源,行业发展偏离信托本源有内外部因素,但根本还是信托公司的行为方式和商业模式偏离了受托人定位,滋生影子银行风险;第二,建议从资金信托(属于资管业务)、服务信托和慈善信托三大类别来分析未来信托业务发展趋势,以免相关信托业务分类存在交叉;第三,赞成对资管业务通过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管,但建议现阶段先从统一监管规则着手,而不必通过牌照监管方式来实现。

  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局长李文红强调,厘清各类金融业务、金融牌照以及不同金融机构与金融牌照的对应关系等基本概念,非常重要和紧迫,有助于使我国的金融法律框架更为清晰有效、金融体系结构更为科学合理,也是避免出现不当金融业务模式、导致金融乱象的重要基础制度建设。

  李文红提出五点具体意见:一是目前主要的金融牌照有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支付结算、自营投资、证券承销、证券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顾问、金融产品销售、保险业务等等,“财富管理或私人银行业务”为行业术语而非法定用语,也不是一类单独的金融牌照。二是资产管理是与投资咨询相互独立并行的两个牌照,资产管理可以进一步分为集合资产管理和定向资产管理(全权委托),集合资产管理可以再分为公募和私募资管业务。三是对每类金融机构而言,有些牌照可以组合,有些牌照则存在内在冲突,不宜同时赋予同一金融机构。如在多数国家和地区,资管机构可以开展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提供投资咨询,但不能同时从事银行、保险和证券投行等其他金融业务;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投资银行则不能在同一法人主体内同时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建议《报告》对业务牌照的界定再做进一步研究梳理。四是除ETF外,资管产品的交易和转让在国际上不太多见,建议做进一步研究。五是对于《报告》提出的将仅在地方开展业务的面向零售客户的财富管理机构的监管责任划给地方,考虑到保护零售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需要统一严格的监管,建议仍由中央监管部门负责。

  证监会机构部主任沙雁提出了五个方面值得讨论的问题。一是深入分析海外市场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轨迹,客观判断中国资管市场发展阶段,以便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更为准确的进行归因分析;二是分析资管行业时要探讨各国之间的立法背景;三是厘清公募和私募的划分和规制逻辑;四是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以及投顾与销售的关系;五是区分产品杠杆和交易杠杆。从进一步完善报告的角度,她建议还可以补充关于资管行业的监管目标、资管行业的主要风险点、各国法规体系和监管演进的细化、统一监管分步完善的路径、资管行业的差异化引导、以及产品创新和工具创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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