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操作要点介绍(二)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0-4-5 12:24:35
【提要】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 避免错误操作 随机调整交易策略 一、委托申报时要小心 投资者通过普通证券账户进行交易时,主要委托方式为买入、卖出,而通过信用证券账户投资者可以进行买入、卖出、融资买入、融券卖出、买券还券、直接还券、卖券还款、直接还款等各类操作。
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
避免错误操作
随机调整交易策略
一、委托申报时要小心
投资者通过普通证券账户进行交易时,主要委托方式为买入、卖出,而通过信用证券账户投资者可以进行买入、卖出、融资买入、融券卖出、买券还券、直接还券、卖券还款、直接还款等各类操作。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谨慎关注试点券商提供的交易委托类别、委托指令。如果投资者误将普通委托交易当作融资融券进行委托申报或者将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当作普通委托交易进行申报,都有可能造成额外费用支出和损失。
二、投资受限时要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1.试点券商的融资、融券总额规模有限,当券商融资专用账户或融券专用账户余额不足时,将造成授信给投资者的融资融券额度在某一时点无法足额使用。
2.投资者只能在试点券商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及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交易,投资者在交易前要认真研究判断。由于试点券商公布的范围可能会变化,投资者应根据其公布范围的变化而修正投资策略。
3.监管部门和试点券商在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都将对融资融券交易采取监管措施,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譬如交易所可以在单只标的证券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超出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或流通量一定比例时,暂停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以避免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冲击。这些监管措施将对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产生影响,投资者应留意监管措施可能造成的影响,密切关注市场状况。
此外,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试点券商为控制自身业务风险也会根据监管要求建立相应的风险监控体系,制定一系列交易限制的措施,比如单一客户融资规模、融券规模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担保证券占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等指标,当这些指标到达监控阈值时,试点券商将启动风险控制机制,对投资者的交易进行一定的限制。
上述情况都可能影响到投资者的交易意愿和收益预期,使投资者无法实现既定的投资目标。在出现此类情况时,投资者要积极与券商沟通确认,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密切关注账户信息及各类资讯
一、全程关注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
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后,有义务持续关注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未雨绸缪,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提高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收到试点券商发出的追缴保证金通知后,要在规定期限内将维持担保比例提高至试点券商要求的水平。
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可能受多种因素影响,比如担保证券价格下跌、融券卖出证券价格上涨、利率或费率上调等。交易所或试点券商也有可能会提高追加担保物和强制平仓的条件,造成投资者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投资者要密切关注可能影响维持担保比例的各种因素。
一般来讲,投资者可以通过追加担保物和主动减少负债两种方法提高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持仓情况、对市场的判断采取合理的补仓措施。积极主动的补仓行为,可以减少被券商强制平仓的风险。针对维持担保比例及追缴保证金期限的规定,各家试点券商可能要求不一,投资者务必认真阅读与试点券商的合同,明确双方约定。
二、到期前按时了结交易
融资、融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能展期。到期时,投资者必须结清全部负债,否则可能会面临被试点券商强制平仓的风险。
投资者与试点券商签署的融资融券合同也有一定的期限。融资融券合同到期时,投资者未了结的融资融券负债如何处理,各家试点券商可能也有不同的规定,譬如要求投资者在合同到期前了结全部融资融券交易,也可能规定未到期负债了结时间顺延至负债到期,投资者要了解各券商具体规定的事项。
融资融券期限的限定要求投资者在进行交易时要树立时间价值的观念。譬如投资者融资买入的证券价格下跌而出现亏损时,投资者就不能一味地等待股票价格上涨,因为投资者持股待涨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并且在等待的期间不仅要付出利息成本,而且如果股票继续下跌,投资者将面临被券商追缴保证金,甚至被强制平仓的风险。即使投资者持有的股票上涨,上涨的幅度如果不能抵消等待期间所付出的利息成本的话,等待也是不经济的。
三、与试点券商保持联络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试点券商将以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投资者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券商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
投资者有义务与试点券商约定的沟通渠道,比如手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保持畅通。在收到试点券商的业务通知后,及时与服务人员联系,避免因信息处理不及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投资者联络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试点券商办理变更手续。
四、密切关注各类资讯
投资者要密切关注交易所网站公告、各大报刊资讯、试点券商公告等融资融券相关信息,如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标的证券的调整及利率、费率变化等。
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变化,譬如被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会直接减少投资者保证金可用余额,并将影响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规模。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下,投资者可能被试点券商要求提前了结融资交易并可能因此带来损失。交易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或其他原因,试点券商可能会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将导致投资者融资融券成本增加。
总之,投资者要随时关注上述各类资讯,根据融资融券相关信息,适时调整投资计划、负债结构或负债规模。
(本文由招商证券提供)
避免错误操作
随机调整交易策略
一、委托申报时要小心
投资者通过普通证券账户进行交易时,主要委托方式为买入、卖出,而通过信用证券账户投资者可以进行买入、卖出、融资买入、融券卖出、买券还券、直接还券、卖券还款、直接还款等各类操作。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谨慎关注试点券商提供的交易委托类别、委托指令。如果投资者误将普通委托交易当作融资融券进行委托申报或者将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当作普通委托交易进行申报,都有可能造成额外费用支出和损失。
二、投资受限时要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1.试点券商的融资、融券总额规模有限,当券商融资专用账户或融券专用账户余额不足时,将造成授信给投资者的融资融券额度在某一时点无法足额使用。
2.投资者只能在试点券商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及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交易,投资者在交易前要认真研究判断。由于试点券商公布的范围可能会变化,投资者应根据其公布范围的变化而修正投资策略。
3.监管部门和试点券商在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都将对融资融券交易采取监管措施,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譬如交易所可以在单只标的证券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超出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或流通量一定比例时,暂停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以避免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冲击。这些监管措施将对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产生影响,投资者应留意监管措施可能造成的影响,密切关注市场状况。
此外,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试点券商为控制自身业务风险也会根据监管要求建立相应的风险监控体系,制定一系列交易限制的措施,比如单一客户融资规模、融券规模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担保证券占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等指标,当这些指标到达监控阈值时,试点券商将启动风险控制机制,对投资者的交易进行一定的限制。
上述情况都可能影响到投资者的交易意愿和收益预期,使投资者无法实现既定的投资目标。在出现此类情况时,投资者要积极与券商沟通确认,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密切关注账户信息及各类资讯
一、全程关注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
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后,有义务持续关注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未雨绸缪,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提高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收到试点券商发出的追缴保证金通知后,要在规定期限内将维持担保比例提高至试点券商要求的水平。
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可能受多种因素影响,比如担保证券价格下跌、融券卖出证券价格上涨、利率或费率上调等。交易所或试点券商也有可能会提高追加担保物和强制平仓的条件,造成投资者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投资者要密切关注可能影响维持担保比例的各种因素。
一般来讲,投资者可以通过追加担保物和主动减少负债两种方法提高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持仓情况、对市场的判断采取合理的补仓措施。积极主动的补仓行为,可以减少被券商强制平仓的风险。针对维持担保比例及追缴保证金期限的规定,各家试点券商可能要求不一,投资者务必认真阅读与试点券商的合同,明确双方约定。
二、到期前按时了结交易
融资、融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能展期。到期时,投资者必须结清全部负债,否则可能会面临被试点券商强制平仓的风险。
投资者与试点券商签署的融资融券合同也有一定的期限。融资融券合同到期时,投资者未了结的融资融券负债如何处理,各家试点券商可能也有不同的规定,譬如要求投资者在合同到期前了结全部融资融券交易,也可能规定未到期负债了结时间顺延至负债到期,投资者要了解各券商具体规定的事项。
融资融券期限的限定要求投资者在进行交易时要树立时间价值的观念。譬如投资者融资买入的证券价格下跌而出现亏损时,投资者就不能一味地等待股票价格上涨,因为投资者持股待涨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并且在等待的期间不仅要付出利息成本,而且如果股票继续下跌,投资者将面临被券商追缴保证金,甚至被强制平仓的风险。即使投资者持有的股票上涨,上涨的幅度如果不能抵消等待期间所付出的利息成本的话,等待也是不经济的。
三、与试点券商保持联络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试点券商将以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投资者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券商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
投资者有义务与试点券商约定的沟通渠道,比如手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保持畅通。在收到试点券商的业务通知后,及时与服务人员联系,避免因信息处理不及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投资者联络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试点券商办理变更手续。
四、密切关注各类资讯
投资者要密切关注交易所网站公告、各大报刊资讯、试点券商公告等融资融券相关信息,如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标的证券的调整及利率、费率变化等。
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变化,譬如被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会直接减少投资者保证金可用余额,并将影响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规模。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下,投资者可能被试点券商要求提前了结融资交易并可能因此带来损失。交易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或其他原因,试点券商可能会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将导致投资者融资融券成本增加。
总之,投资者要随时关注上述各类资讯,根据融资融券相关信息,适时调整投资计划、负债结构或负债规模。
(本文由招商证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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