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期交易 当事人被罚360万元 操纵34个账户交易“吉林森工”亏损289万元

来源:昝秀丽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21-6-18 11:34:49
【提要】证监会日前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当事人吕美庆、周学良、黄亮超比例持有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森工)股票未履行报告、披露义务及限制期内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证监会决定对当事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披露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

证监会日前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当事人吕美庆、周学良、黄亮超比例持有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森工)股票未履行报告、披露义务及限制期内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证监会决定对当事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披露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当事人在限制期内交易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经证监会查明,2017年5月9日至7月6日,当事人控制使用以下34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组)交易“吉林森工”。

  涉案账户组自2017年5月9日开始买入“吉林森工”,6月23日持有的“吉林森工”比例达到6.04%,之后仍反复交易,至7月6日,涉案账户组将所持有的“吉林森工”全部卖出。当事人在持有吉林森工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及其所持吉林森工已发行股份减少5%时均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并且继续交易该股票,累计卖出“吉林森工”金额为808,087,973.88元。涉案账户组在2017年5月9日至7月6日期间累计亏损2,894,094.33元。

  证监会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披露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对吕美庆处以40万元罚款,对周学良、黄亮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当事人在限制期内交易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对吕美庆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周学良、黄亮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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